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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謝某涉嫌貪污一案,現(xiàn)在開庭!”隨著一聲莊嚴的法槌聲響起,6月16日,藤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藤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被告人謝某利用擔任藤縣水利電業(yè)有限公司天平供電所副所長并負責該所電表出入庫保管工作及收取電表費的職務便利,在開展農戶老式機械電表更換新型電表期間,將電表安裝施工隊從農戶交給其保管的應上繳到公司的電表款159540元侵吞,并直接用于個人開支使用。2005年12月份,謝某潛逃。潛逃期間,其隱姓埋名在江西省贛州市經營一間家電維修店。2023年2月,謝某被抓獲歸案。2023年3月,謝某親屬代其退出所有贓款159540元。
“我應該遵守法律,不應該挪用公款,不應該逃跑,我的行為給我身邊的人帶來了很大的傷害,導致現(xiàn)在妻離子散,連累了我的父母、同事、朋友,我為我的錯誤行為感到愧疚,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一定好好改正,重新做人”。庭審中,謝某流下了懺悔的淚水。
藤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是藤縣水利電業(yè)有限公司的職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在收繳電表款工作中的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國有公司的電表款159540元,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犯貪污罪罪名成立,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謝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謝某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悔罪表現(xiàn)及其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等,藤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謝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jù)悉,上述一案由藤縣人民法院院長吳漢北獨任審理;市縣兩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市縣兩級法院共400余名黨員干部,通過“現(xiàn)場+視頻”的方式,實時觀看了庭審全過程,“零距離”沉浸式接受廉政教育。
來源:藤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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