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7日),2850元拍下價值8萬茅臺后續(xù)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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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香洲法院官方微信號5月23日消息,小武不久前拍下了兩瓶茅臺,美滋滋地等發(fā)貨,卻被告知沒庫存了!小武想要商家速速發(fā)貨,還“鬧”上了法庭。近日,香洲法院審結了這起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糾紛。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微博
佳某公司開設了一家專營酒水的網(wǎng)店。小武在瀏覽網(wǎng)頁過程中看到該店公開拍賣2瓶2.5升、53度“茅臺日紀念”系列貴州茅臺酒,直購價80998元,起拍價2850元,拍賣類型為增價拍,保證金100元,加價幅度100元。佳某公司還明示“正品保證、支持專業(yè)機構鑒定、假一賠三、順豐包郵”。該拍品被“圍觀”170余次,小武決定支付保證金,參與競拍。令小武意外的是,竟只有自己一人參與競拍,直接以起拍價2850元競得2瓶茅臺!小武火速付款,滿心歡喜地坐等“確認收貨”。
沒庫存,發(fā)不了!想要得加價
次日,小武點開訂單,見佳某公司還沒有“動靜”,便通過客服窗口催促店家盡快發(fā)貨。佳某公司冷淡回復發(fā)不了,沒庫存,要不補償你點錢,要不你以4萬元價格購買。小武不甘心,提出愿意追加付款至2.85萬元,但佳某公司并未同意。小武向網(wǎng)絡平臺投訴,希望平臺督促發(fā)貨,但平臺僅簡單回復會加以規(guī)范管理便無下文。小武無奈向香洲法院起訴,要求佳某公司運輸交付上述2瓶茅臺酒。佳某公司并未到庭應訴。
“有條件,當履約!價低也應賣”
香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佳某公司在網(wǎng)絡平臺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將茅臺酒出賣給不特定買受人,原告小武按競價規(guī)則支付對價,符合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雙方成立以最高應價為交易價款的買賣合同。原告小武已支付合同價款2850元,被告佳某公司應依約履行交付義務。被告佳某公司在拍賣成交后聲稱庫存不足,卻又要求原告小武以4萬元價格購買,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被告佳某公司要求原告小武加價購買上述2瓶茅臺酒,可見該買賣合同具備履行條件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拍品交易頁面上明示“順豐包郵”,故香洲法院判決支持小武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佳某公司運輸交付該2瓶茅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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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商家以明顯低于商品市場價格的底價,吸引網(wǎng)絡平臺上潛在消費者參與商品競拍,以期通過“一家商品百家求”的交易模式,為自己帶來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網(wǎng)絡競拍作為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在買家成功競拍后,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家同樣負有向購買人交付標的物的基本義務。因此,若商家只因成交價格遠低于預期,即隨意借故拒絕履行合同,顯然屬于違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需為此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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